共同犯罪有一種分類叫必要共同犯罪,即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一個人不可能構成該罪名。必要共同犯罪分為集合犯(聚眾性犯罪和集團性犯罪)、對向犯。對向犯在定罪時分為3種情況:定同一罪名(如重婚罪)、定不同罪名(行賄和受賄)、一方定罪一方不是犯罪(如賣方定出賣淫穢物品罪,而買方不構成犯罪)。
因此,賄賂分為行賄和受賄,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對向犯,只有同時存在行賄人和受賄人,才可能認定為行賄罪和受賄罪,一個人不可能構成賄賂犯罪。
共同犯罪有一種分類叫必要共同犯罪,即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一個人不可能構成該罪名。必要共同犯罪分為集合犯(聚眾性犯罪和集團性犯罪)、對向犯。對向犯在定罪時分為3種情況:定同一罪名(如重婚罪)、定不同罪名(行賄和受賄)、一方定罪一方不是犯罪(如賣方定出賣淫穢物品罪,而買方不構成犯罪)。
因此,賄賂分為行賄和受賄,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對向犯,只有同時存在行賄人和受賄人,才可能認定為行賄罪和受賄罪,一個人不可能構成賄賂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需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亦稱法定共犯或當然共犯。是任意共犯的對稱。刑法分則規定的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分為:(1)集合犯。或稱糾合犯、共行犯。指多數人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對立犯。或稱對行犯、物件犯。指行為人互以對方為物件而實施犯罪行為,如重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