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它的構成要素有三個:
1、主體,即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2、客體,即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3、內容,即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法律關係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它的構成要素有三個:
1、主體,即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2、客體,即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3、內容,即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1、 主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2、 客體,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沒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3、 內容,經濟法律關係內容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絡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樑,直接體現了法律關係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透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係的權力。
法律關係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
3、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間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
權利義務是一對錶徵關係和狀態的範疇,是法學範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範疇。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
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誌,也是法律和法律關係內容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