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
《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
《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如解除權、撤銷權等。
請求權,是指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形成權和抗辯權區別是:
1、意義目的不同;
2、範圍不同;
3、概念不同,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形成權是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