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組織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有意識地組合起來的社會群體。它只是指人類的組織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組建的穩定的合作形式。
農村社群中執行一定社會職能,完成特定社會目標,按照一定形式建立的共同活動的群體。傳統的農村社群,社會組織在性質上一般具有較強的宗法性,家族、種姓勢力較強,大都依血緣親疏分配權力;在結構上具有單一性,習俗組織較多,法定組織較少;在職能分工方面不明確,科層制不發達。
農村社會組織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有意識地組合起來的社會群體。它只是指人類的組織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組建的穩定的合作形式。
農村社群中執行一定社會職能,完成特定社會目標,按照一定形式建立的共同活動的群體。傳統的農村社群,社會組織在性質上一般具有較強的宗法性,家族、種姓勢力較強,大都依血緣親疏分配權力;在結構上具有單一性,習俗組織較多,法定組織較少;在職能分工方面不明確,科層制不發達。
社會組織是公共關係的主體,它是公共關係的三大構成要素之一。公共關係學所稱的“社會組織”是狹義的。它是人們為了有效地達到特定目標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統建立起來的共同活動集體。它有清楚的界限、明確的目標,內部實行明確的分工並確立了旨在協調成員活動的正式關係結構,比如,政黨、政府、企業、商店、工廠、公司、學校等。社會組織的產生,其動力來源於功能群體的出現,以及群體正式化的趨勢。在社會的演進過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體自然演化成了正規的社會組織;另一方面,一些社會群體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組織的形式。有學者認為,組織可以透過社會功能的專門化、社會動員和社會暴力三種原因而形成。現代人類社會的組織同樣具有上述的特點,各有不同。像各種跨國公司是功能群體演化成的組織,而軍隊則一直是戰鬥群體正式化的產物。那種認為社會組織只能透過社會分工來產生的觀點是片面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