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為被代位人屬於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完全適用被代位人時的繼承規則,所以代位繼承人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為被代位人屬於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完全適用被代位人時的繼承規則,所以代位繼承人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轉繼承不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則是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該條款適用條件如下:
第一,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第二,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