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
債務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代為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
債務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並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
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係,第三人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而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並不退出債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是新債務人承擔責任程度不同: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但並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讓的第三人即債務受讓人則應獨立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因債務的合法轉讓原債務人的責任被免除,債權人只得要求新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自願加入到債的法律關係中來成為新債務人,並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