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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有哪些?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有哪些?

  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

司法實踐中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總結的案例分享給大家學習

  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後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二)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後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特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重慶智豪刑辯網隸屬於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首家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擁有數十位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和數千起刑事辯護的實戰案例 ...

什麼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力法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特徵

  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概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犯罪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複雜的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條文

  1、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