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擁有自己另一半的時候再以夫妻名義和其他人同居都算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當立案,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所以,法律沒有規定時間,只規定以上條件,如果符合就是涉嫌重婚罪。
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擁有自己另一半的時候再以夫妻名義和其他人同居都算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當立案,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所以,法律沒有規定時間,只規定以上條件,如果符合就是涉嫌重婚罪。
判定條件:兩個異性人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且在一起以夫妻身份生活,是為同居關係,對外以夫妻相稱,即為以夫妻關係同居。
如果兩人都另有配偶,或其中有一人有配偶,或明知對方有配偶卻與之同居,即可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按同居關係對待。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判斷標準是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事實婚民法不承認,但刑法承認。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還和另一方以夫妻名義生活或者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生活,這就是重婚。
非法同居只要構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同居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性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