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孩子的名義進行撫養費的起訴。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可以以孩子的名義進行撫養費的起訴。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可以。不直接撫養的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如果其不履行義務,孩子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是由於孩子尚未成年,訴訟由其監護人提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對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在父母雙方協議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不用給付孩子撫養費,其他情況不可以。《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