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裝置和辦公裝置;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根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裝置和辦公裝置;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繼承人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繼承法》規定了幾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作出這幾種行為將導致喪失繼承權。這幾種情況是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