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程式主要是:
(一)做出決定與決議。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後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
(二)簽署分立協議。公司分立經股東(大)會通過後,由分立後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達成一致協議。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進行財產分割。
(四)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五)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存續分立的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分立的辦理登出登記,新設分立的辦理設立登記。
分立程式主要是:
(一)做出決定與決議。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後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
(二)簽署分立協議。公司分立經股東(大)會通過後,由分立後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達成一致協議。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進行財產分割。
(四)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五)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存續分立的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分立的辦理登出登記,新設分立的辦理設立登記。
企業分立的程式是: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企業分立,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
與公司合併一樣,分立也屬於公司的重大法律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