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可以協商破產。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也就是說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
企業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可以協商破產。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也就是說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
適用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撫養權變更的條件包含以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