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登出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
除非因合併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登出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式。透過一定程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係,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式。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式後,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登出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
除非因合併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登出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式。透過一定程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係,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式。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式後,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體工商戶對其所負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其所負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不是僅以投入經營的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一人領取營業執照,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家庭經營,債務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個人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收益供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應視為家庭經營,其債務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保留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和無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生產工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公司登出,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