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利的派發權是屬於股東大會決定的,派發股利的具體方案則由董事會提出,一經股東大會認可,即可確定進行;
2、股利是股息和紅利的總稱,是公司向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股利就其性質而言,是公司歷年實現的累積盈餘中的一部分。按照西方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股利只能從公司歷年累積盈餘中支付。這就意味著,財務會計賬面上保有累積盈餘是股利支付的前提。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種,常見的有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財產股利、負債股利;
3、現金股利亦稱派現,是股份公司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股東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稱為送
1、股利的派發權是屬於股東大會決定的,派發股利的具體方案則由董事會提出,一經股東大會認可,即可確定進行;
2、股利是股息和紅利的總稱,是公司向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股利就其性質而言,是公司歷年實現的累積盈餘中的一部分。按照西方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股利只能從公司歷年累積盈餘中支付。這就意味著,財務會計賬面上保有累積盈餘是股利支付的前提。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種,常見的有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財產股利、負債股利;
3、現金股利亦稱派現,是股份公司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股東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稱為送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對於誰撫養孩子的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扶養能力合理安置。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存在著以下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同時,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應對比雙方撫養條件,選擇更有利於孩子健康發展的一方。
(3)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處理時,會綜合雙方的情況,根據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進行調解或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