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清算報告需要註明的內容有:
1、登出單位的概況,包括登出單位的性質、地址、法人證書編號程式碼標示、資金、職工人數、單位運轉狀況及登出原因;
2、登出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財務審計、總體資產評估、土地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委託稅收機關或者海關出具的完整納稅證明;
3、登出單位確定清算基準日賬面負債情況;
4、登出單位流動資金、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明細表;
5、登出單位債權確認情況;
6、清算組織提供的登出單位有誤訴訟爭議和未完結的事項說明;
7、清算費用,詳細註明支出清算費用的專案和數字;
8、清算結論,對登出單位清算的整體資產進行總得估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調查後出具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文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專案名稱;
(五)內容;
(六)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
(七)簽發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另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包括被審計人員姓名及所擔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