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出經營範圍輕則警告,重則吊銷執照並罰款。【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第(四)款之規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超出經營範圍輕則警告,重則吊銷執照並罰款。【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第(四)款之規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超出經營範圍的收入不合法。
公司必須根據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所限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超過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以及因此獲得的經營收入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2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按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另外,營改增後總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國稅局的政策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雖說超出經營範圍可以開具發票,但是也存在一定稅務風險。由於在新系統開具發票時,必須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編碼,在一次交易中,買方、賣方、交易品名、型別都體現得非常清楚、準確,所以超出經營範圍開具發票,且與企業主營業務相差較大時,存在被稽查的可能。舉例:一間營業範圍登記是生產銷售鋼材的公司,卻開出了銷售自來水、電力的發票,可能就會引起稅局注意。但是,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並向稅局進行合理解釋,稅務風險也不大。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鋼材公司是將自來水、電力轉售給承租方,那麼可以向稅局提供水電費分割單等資料應對稅局質疑。
超出經營範圍可以開發票,要不要變更企業經營範圍呢?建議分兩種情況處理:臨時性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稅目,自行開具發票。經常性業務:先到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相關稅目,然後自行在開票系統查詢、增加稅目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