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佛系員工不辭而別後,HR可以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如果《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最後,HR還可以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利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當佛系員工不辭而別後,HR可以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如果《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最後,HR還可以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利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員工自動離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是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單位有重大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信用降低。擅自離開原公司,不走程式的話,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你的信用度會降低。有些人可能是因為跳槽,有些人可能是不滿領導,但在合約期內擅自撕毀條約,就是完全失信的一種行為。你在這一行的聲譽會受到影響,將來找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也會顧慮你有過這樣的行為而不錄用你,對於個人信用上的影響非常大。
2、沒有補償。擅自離職是一種違約的行為,所以公司可以直接選擇解僱你,一些本該享受到的福利,公司也有權力不給你。所以說,要是選擇了這樣的方式離開公司,那麼原本對於一些離職員工的補償措施,是都享受不到的。
3、承擔損失。自動離職不僅沒有離職補償,而且還要承擔因為離職帶來的所有後果。一般來說,如果某項工作因為你的離職出現了問題,導致公司受到了損失,你是要負責任的,公司有權力要你賠償損失。其次,公司還可以要你賠償違約的損失。所有人進單位都是經過了一些培訓的,如果自動離職,不遵守約定,那麼這筆培訓費就要作為違約的錢款來賠償。
所以,自動離職本質上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但目前職場上,在合約期內的跳槽屢見不鮮,很多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就無視法律,這種行為會帶來很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