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納稅人應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
2、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納稅人應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
2、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作廢的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並按以下程式辦理:
1、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發票存根聯影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是否罰款各地稅務機關不一致,如果要罰款的話,一般對銷貨方按簡易處罰50元至100元,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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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增值稅發票丟失怎麼辦,首先要到辦稅廳領取並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並且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宣告,申請主管稅務局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已報稅證明單》。《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申請開具流程:
(一)申請。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申請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二)受理稽核。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受理稽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