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
供養親屬撫卹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般正常是按月發放,配偶每月可領取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可領取職工工資的30%;孤寡老人每月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所有總額不得超過職工身亡之前的職工的工資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