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侵犯商業秘密罪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條件有: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即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給被害人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法》對承擔違約責任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三種,其中賠償損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立案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2、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