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可以中斷,根據《擔保法》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再經過執行程式,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等這個過程結束了,保證責任的期間可能早已超過,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
因此,我國《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
保證期間可以中斷,根據《擔保法》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再經過執行程式,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等這個過程結束了,保證責任的期間可能早已超過,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
因此,我國《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
約定的保證期間能超過二年。法律並沒有規定最長保證期間是多久。保證期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證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保證期間約定為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結清時至,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此時是兩年。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