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訂有利於農業綜合開發的技術經濟政策;
2、及時處理農用汙水、固體廢棄物,防治工礦企業“三廢”汙染;
3、篩選高效、低毒、低殘留和高選擇性新農藥,研究農藥加工和新的施用方法;
4、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減少化肥汙染;
5、加強農業環境監測,防治重金屬汙染;
6、加強生物衛生防疫,防治禽畜糞尿汙染。
1、制訂有利於農業綜合開發的技術經濟政策;
2、及時處理農用汙水、固體廢棄物,防治工礦企業“三廢”汙染;
3、篩選高效、低毒、低殘留和高選擇性新農藥,研究農藥加工和新的施用方法;
4、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減少化肥汙染;
5、加強農業環境監測,防治重金屬汙染;
6、加強生物衛生防疫,防治禽畜糞尿汙染。
保護溼地的措施:
一、從宏觀引導方面完善溼地保護規劃。按照我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2002—2030年全國溼地保護工程規劃,制訂更有針對性的、分階段實施的工程實施規劃,並認真抓好落實。
二、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推進溼地保護的制度建設。按照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有計劃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溼地保護制度、退化溼地恢復制度、溼地生態效應補償制度、溼地保護紅線制度、溼地生態系統評價制度、溼地生態系統功能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使溼地保護形成較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強化依法“治溼”,制訂出臺全國溼地保護條例。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一些有關溼地保護的內容,但多數都是針對溼地保護的單一元素設定的,零碎、分散,其完整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遠遠跟不上工作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溼地資源調查監測、溼地佔用徵用的監督管理、各種破壞行為的處罰等,包括怎樣更好地履行國際公約,都缺乏一些更明確的、更有操作性的、更管用的條款和規定,所以很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出臺一部專門針對溼地保護的行政法規。這樣一方面可以使我們把溼地作為一個獨立的、完整的、重要的生態系統,從加強整體保護的角度做出規定,規範行為;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我們各個部門形成合力,更好地履行國際公約。
四、著眼溼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提升,實施溼地生態修復工程。對那些功能退化的沼澤、河流、湖泊、濱海溼地等,透過採取植被恢復、鳥類棲息地恢復、生態補水、汙染防治等系列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恢復和提升溼地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
五、強調科學“管溼”,提升溼地保護管理的科技支撐水平。重點針對溼地保護模式、溼地退化機理及修復關鍵技術,以及科學合理利用溼地的模式等重要問題,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提高整個溼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