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至八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兩者區別如下: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信託法》第六至八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兩者區別如下: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1、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單漂洗和單洗滌的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單洗滌,是指用水和清洗劑進行混合,透過浸泡和洗滌過程清潔衣物,目的是去除衣物上的汙漬。單漂洗,是指在洗滌完成後,只用清水對衣物進行清洗的過程,目的是把衣物徹底清洗乾淨。
2、工作程式不同:洗滌是指對衣物的第一遍清洗,即髒衣物第一次放入洗衣機中,透過清洗劑和洗衣機的旋轉進行清洗去汙。漂洗是在洗滌的基礎上,第二次進行清洗。不放洗滌劑,只需注入清水。對衣物進行漂洗,目的是沖洗掉殘留的洗滌劑。
3、用水量不同:單洗滌時水量不易過大,水量與機內衣物持平即可。用水量過大會稀釋清洗劑,對去汙效果產生影響。單漂洗時水量要沒過清洗物,大量的水會把殘留的清洗劑、雜質與清洗物分離開。而且單漂洗過程需要兩次、中間還脫水一次、以便於沖洗的更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