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壞的;(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國家賠償直接損失有以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