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具有城鎮戶口。
2、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從後往前推算)。
3、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5、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6、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7、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1、借款人具有城鎮戶口。
2、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從後往前推算)。
3、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5、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6、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7、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達到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額度。
3、購買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4、已付首期房款額佔所購住房總價的比例不低於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購買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
5、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規定逐月繳存公積金連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具備貸款條件。
2、職工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單位未有繳存不良記錄,新調入、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
3、所貸款項用於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還原房以及自建房。
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5、有合法的購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於購房總價款30%的自籌資金。
6、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稅發票為準6個月以內可申請貸款;超過6個月,不提供貸款。
7、持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以契稅發票為準二年以內可申請裝修貸款,超過二年不提供貸款。
8、自建房一年內可申請貸款,超過一年不提供貸款。
9、職工支取公積金後,須連續繳存一年以上,一年內不具備貸款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