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去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司法傷殘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所需的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工傷等級和勞動能力鑑定。但若未被認定為是屬於工傷的,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接受鑑定申請。職工有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規定: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鑑定所的相關資訊,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諮詢,當 ...
個人傷殘鑑定所需材料有:
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 ...
申請傷殘鑑定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隊提出,鑑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去。
傷者需要持《傷殘鑑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 ...
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後,根據治療情況傷情穩定後,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鑑定鑑定鑑定。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麼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後再申請。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麼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不受理,要麼是勞動鑑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鑑定結論。 ...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有期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四條
《道路交通 ...
做親子鑑定的手續是:
1、能夠證明被鑑定人身份的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軍人身份證明、出生證等。無以上證明者就需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公安派出所申請鑑定證明。
2、被鑑定人必須到司法鑑定中心採血參加鑑定,並完成身份驗證工作。主要驗證身份證明、留指紋、照相。
3、如因鑑定人確因不便,不方便 ...
沒做工傷認定不能做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主要看傷者是否存在傷殘、功能障礙和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