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一、申請環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二、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後,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四、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有以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不僅僅是受傷職工所在的單位,受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而其中,法律對受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放的比較寬,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
可以委託律師辦理工傷認定,但在辦理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工傷職工需要配合。
《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程式為:
(一)30日內向勞動部門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申請工傷認定程式是:
1、提出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 ...
申請工傷認定鑑定時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
單位沒申請工傷認定,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