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如發生訴訟,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的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人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般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如發生訴訟,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的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人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借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是借貸關係,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其一、借條背後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只不過一個是證明借款關係,另一個是證明欠款關係。從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地理解成種屬關係。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標註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3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標註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註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註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