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17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26條規定如果有擔保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在起訴債務人時將擔保人一併起訴。
根據《擔保法》第17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26條規定如果有擔保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在起訴債務人時將擔保人一併起訴。
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在擔保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的責任,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而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