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再犯罪,會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期間再犯罪,會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是否數罪併罰需要看是不是犯了多個罪,一罪是不會數罪併罰的。
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分為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採取總和刑期以上,單位最高刑期以下處刑的方法合併計算;死刑、無期徒刑除外。
2、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採取先並後減的方法,即先按上述第1條的方法計算,然後減去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剩餘的為還需要執行的刑期。
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採取先減後並的方法,即先將新的犯罪判處刑罰,將前罪剩餘的刑期與新罪刑期按照第1條的方法合併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濫用職權受賄貪汙的,應當數罪併罰。對於濫用職權是手段行為,受賄和貪汙是目的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牽連犯關係,但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並非簡單地以“從一重”的原則處斷。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貪汙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若從一重罪處罰,則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和全面評價原則,因此,應當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