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後因房屋徵收產生的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裝修費等補償費用原則上應歸屬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停產停業損失實質上是房屋所有權人損失,對於實際承租人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應當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作為請求權依據。
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以承租人遞交的相關證據確定是否存在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損失的金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