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債務人是否失蹤,都可以起訴債務人及其家屬,因為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未經手借錢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債務屬於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無論債務人是否失蹤,都可以起訴債務人及其家屬,因為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未經手借錢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債務屬於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可以起訴小三歸還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且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贈與“第三者”的財產理應認定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間借貸行為中,對於借款利息的約定如果超出年利率24%之外的利息,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沒有超過的部分依舊是受我國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因為借條利息過高而拒絕還款。在借條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24%時,通常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年利率24%的利率來還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