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找到已故欠債人的繼承人,向其告知債權人對欠債人享有的債權情況。欠債人的繼承人若要繼承遺產,其應當首先從遺產實際價值中清償債權人的債務。若遺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欠債人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權人可以找到已故欠債人的繼承人,向其告知債權人對欠債人享有的債權情況。欠債人的繼承人若要繼承遺產,其應當首先從遺產實際價值中清償債權人的債務。若遺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欠債人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務人死亡後其債務不會直接繼承,如果繼承人選擇繼承是需要償還債務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