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分擔協議具體應當寫明分擔債務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分擔債務的基本情況,各方當事人分擔債務的方式和分擔的份額,違約責任等條款。再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寫上年、月、日即可。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債務分擔協議具體應當寫明分擔債務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分擔債務的基本情況,各方當事人分擔債務的方式和分擔的份額,違約責任等條款。再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寫上年、月、日即可。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債權債務承擔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基本資訊,如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
二、債權債務的種類、內容、債務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三、雙方就債權債務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四、違約責任,即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即如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雙方透過何種方式解決;
六、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債權債務協議應有雙方簽字確認,如為企業的,還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業章。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夫妻債務可以協議分擔,但是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夫妻債務才可以協議分擔。
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夫妻私自協議分擔債務的,該協議僅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約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即對外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