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於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於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成立債權人代位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