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須危害債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須於債權發生後合法有效並繼續存在。
主觀條件:
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3、轉得人的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
1、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2、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
3、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1)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效力: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 ...
有下列構成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4、債務人、受益人、轉得人主觀上存在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條件有以下這三點: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除責任;
(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沒有過錯。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反訴是不能行使撤銷權的,反訴已經是在民事訴訟的第二次訴訟了,就不可以行使撤銷權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
能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是: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