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透過訴訟討債的方式是:
1、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2、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三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三年,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3、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透過訴訟討債的方式是:
1、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2、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三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三年,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3、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起訴討債要做好如下工作:
1、準備證據材料。
2、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起訴,需要帶身份證、起訴書、證據材料等。
3、法院受理: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4、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釋出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相關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