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透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透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構成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著名學者龐德曾指出:在商業的時代,財高主要是由請求權所構成。要因此,透過立法規範,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透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透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構成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著名學者龐德曾指出:在商業的時代,財高主要是由請求權所構成。要因此,透過立法規範,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透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於第三人。
讓與人:債權人;
受讓人:第三人。
債權轉讓的原因
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債權轉讓的限制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的效力
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銀行原來放貸款給別人後,銀行成為了債權人,因為一些銀行經營方面的原因,銀行將這部分債權標價轉讓給個人,相當於個人要掏錢買銀行的債權。
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做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換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