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流程具體是: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具體要看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是什麼,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
1、傷殘鑑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