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如果是工傷傷殘鑑定需要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及工傷認定申請表等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如果是工傷傷殘鑑定需要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及工傷認定申請表等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傷殘鑑定需要攜帶下列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如果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鑑定需要下列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因工傷殘等級鑑定表。
3、傷病情材料原件,包括:入院急診病歷、住院病案、書面檢查報告、出院證、出院小結、病歷本、病情診斷證明書。
4、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如果是司法鑑定的傷殘鑑定需要下列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8、傷殘鑑定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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