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藉條不一定能獲追回鉅款,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作為輔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僅憑藉條不一定能獲追回鉅款,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作為輔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僅憑藉據能要回借出的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實際支付給被告借款是雙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故原告在基於借貸關係主張被告返還借款時,應對款項實際交付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單憑藉條不能直接認定借款事實的實際發生,法院需在此基礎上審查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審查借款實際行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來佐證借條的證據效力。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於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僅有借條不能認定存在借貸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