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2、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撤職看責任大小,事故輕重,要負刑事責任的。而免職一般是組織措施,不過在犯了錯誤的情況下,很難任用。
4、撤職大於免職。撤職,就是已經存在直接或間接過失責任。而免職即使在無過錯情況下,也可以免職。免後,另有任用而已。
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2、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撤職看責任大小,事故輕重,要負刑事責任的。而免職一般是組織措施,不過在犯了錯誤的情況下,很難任用。
4、撤職大於免職。撤職,就是已經存在直接或間接過失責任。而免職即使在無過錯情況下,也可以免職。免後,另有任用而已。
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
2、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3、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4、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5、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1、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3、後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