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行為負有責任是指子女還未成年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是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欠債,父母是有責任替其償還的,但是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欠債一般情況下是與父母無關的。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拒絕還錢,債權人往往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候就需要積極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想要其家人還債,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行為負有責任是指子女還未成年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是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欠債,父母是有責任替其償還的,但是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欠債一般情況下是與父母無關的。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拒絕還錢,債權人往往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候就需要積極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想要其家人還債,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責任。
如果女兒欠債父母是否要還,如果女兒是未成年人,那麼父母就應當替其還債;因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如果女兒是成年人,那父母就不用償還,應當由自己負責。如果父母繼承了女兒的遺產,那麼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女兒的相應債務,還清債務後的餘額可以繼承。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應該全部償還債務。
欠款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1、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欠款人分期償還。
2、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欠款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欠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債務不負償還義務,除非父母作為繼承人,在成年子女死亡後繼承死者遺產,就需要承擔遺產價值以內的債務清償責任。
如果兒子是未成年人,父母是兒子的法定監護人,兒子的債務,父母有責任歸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