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根本和切入點,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結合起來,對於汙染嚴重地區,應將改善水環境作為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首要目標,果斷地關停嚴重汙染環境的小企業,加大汙染治理力度。
2、建立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保護管理模式,實行水量水質統一管理,健全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實行動態監測區域聯防。
3要大力做好節約用水和汙水資源化的工作,要把節水和水資源的高效利用作為一項革命性措施來抓,要以節水灌
1、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根本和切入點,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結合起來,對於汙染嚴重地區,應將改善水環境作為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首要目標,果斷地關停嚴重汙染環境的小企業,加大汙染治理力度。
2、建立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保護管理模式,實行水量水質統一管理,健全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實行動態監測區域聯防。
3要大力做好節約用水和汙水資源化的工作,要把節水和水資源的高效利用作為一項革命性措施來抓,要以節水灌
1、增強環保意識,不要亂丟垃圾。
2、不要焚燒垃圾,注意垃圾的分類回收。
3、要有節約意識,不要浪費水電和生活用品。
4、要有健康意識,建議少用塑膠產品,儘量重複使用,可以使用布袋子,重複使用較長久。
5、生活汙水不要隨意排放,要進行汙水天然處理。
6、不要濫伐樹木,以免造成水土流失和空氣汙染。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範之間發生衝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佈,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係,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3、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於舊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
4、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