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需要的手續如下:
1、年審之前確認違章記錄,如有違章記錄確認都已繳納罰款;
2、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正副頁、年審當年的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副本、車船稅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所需資料:
1、行駛證原件及路橋卡;
2、交強險副本;
3、路橋票等。
年檢需要的手續如下:
1、年審之前確認違章記錄,如有違章記錄確認都已繳納罰款;
2、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正副頁、年審當年的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副本、車船稅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所需資料:
1、行駛證原件及路橋卡;
2、交強險副本;
3、路橋票等。
1、脫審三年以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罰款200加扣3分處罰。處理完了就可以續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5、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6、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7、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1、到2019年,2009年的車輛超過10年的,需要每6個月檢驗1次,如果未超過10年則每年檢驗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