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打架大多受黨政紀處分,依據如下:
《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務員打架大多受黨政紀處分,依據如下:
《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處義務教育階段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公務員一旦接受刑罰,即會被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即不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實施的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處刑罰,不論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還是被單獨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