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免於刑事處罰、不起訴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的問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判處刑罰的種類確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三)不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公職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法律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