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對於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對於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一般是根據勞動者個人意願和企業生產的需要安排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