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註冊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而無法得知。【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抽逃註冊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而無法得知。【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註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註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針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及表現形式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註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透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