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的,公司改名合同重籤沒有賠償。
公司改名字是公司的行為,與勞動者無關,勞動者也不受影響。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沒有的,公司改名合同重籤沒有賠償。
公司改名字是公司的行為,與勞動者無關,勞動者也不受影響。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若是在工作時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經認定屬於工傷,則有賠償。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發生工傷一年內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